苏州工业园区一施工安全员被判刑
2006-06-13 09:03 性质:转载 作者:人民法院报社 来源:人民法院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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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苏州6月12日电今天,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何国强有期徒刑二年。法...
本报苏州6月12日电 今天,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何国强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国际社区工程由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建设,被告人何国强系该建设公司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的专职安全员。该社区2号楼施工升降机于2005年8月12日安装结束,但未能通过安全检测,故安装人员将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拆下检修,并将总电源线从施工现场分配电箱中拆下,以确保该施工升降机无法使用。
2005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在发现电梯维修工擅自将2号楼升降机开机“调试”并供施工人员使用后,虽明知该升降机缺少防坠安全器、检测未通过不得使用,但其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向领导汇报,也没有责令立即停机,更未采取其他相应的防范措施,致使该升降机一直被使用。同年8月16日6时20分许,两名作业人员搭乘该施工升降机至16层进行幕墙预埋件施工作业时,升降机西侧吊笼冲顶坠落,致使三人当场死亡,酿成重大伤亡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被告人受聘担任工地安全员的事实,并认为双方公司虽约定检测中的安全由出租方负责,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国家的专门规定。根据被告人何国强作为建筑企业专职安全员的身份及其在此次事故中应负的责任,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