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4人死亡的东方“6·17”重大矿难案终审裁定———重大责任人林南先获刑5年
2006-04-18 09:04 性质:转载 来源:雷霆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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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八所4月17日电(记者卓上雄梁振君通讯员吉进宁)定安县鑫龙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鑫龙公司)不具勘探资质擅自探矿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对此...
本报八所4月17日电(记者卓上雄梁振君通讯员吉进宁)定安县鑫龙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鑫龙公司)不具勘探资质擅自探矿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对此负有重大责任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南先,日前经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刑5年。
据东方市人民法院认定,2001年10月15日,不具备探矿资格的鑫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南先与黄金某支队签订联合勘查东方市普光农场九公里半金矿点合同,约定由部队负责矿产登记有关事宜,鑫龙公司负责劳动方面的组织、施工、管理。
2002年4月,林南先又代表该公司与湖南省汝城县工程队负责人邓细吉(批捕在逃)签订协议,将采矿作业发包给同样不具备采矿资质的该工程队,并约定由鑫龙公司负责提供生产矿井和机械设备等事项,汝城县工程队则负责执行该公司的采矿计划和生产安排。
当年6月16日晚,邓细吉安排2名工人下井钻洞安装炸药。次日凌晨2时许,炸药被点燃后,工人便开鼓风机往井外排烟。3时许,邓大华下井作业,久不见人出来。负责开升降机的小朱赶紧跑到工棚叫醒邓的弟弟邓小华。睡在一旁的李全友听到叫声后,紧跟邓小华一起下井救人。
但一直到3点半左右,3个人都没有上来。于是,另两人王明和谢梅松随后下井,其中谢梅松不久便晕倒在地,王明想救人可全身乏力只好迅速往回跑,并在出井后用手机分别向“110”和“120”报警、求救。早上6点半过后,晕倒矿井的4人被抱出,但经医院诊断均已窒息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队和林南先均未向生产安全部门报告。林南先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事发后还有意破坏事故现场,企图迫使死者家属私了。当年8月7日,被害人家属向省政府及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举报,省里随后成立了“6·17”金矿重大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为林南先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
同年9月,林南先因涉嫌犯罪被拘留,10月被逮捕,12月被取保候审。去年9月20日被重新逮捕,并被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东方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南先身为鑫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公司不具备勘探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探矿业务,对事故隐患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其勘探的矿井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判赔事故受害人家属30多万元。
判决后,林南先对民事赔偿部分无异议,但认为刑事部分对其处刑过重,上诉要求从轻改判。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海南中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遂依法裁定驳回了林南先的上诉,维持原判。